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
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
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
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
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終止》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知,企業如主動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或在降低員工待遇的前提下發生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況,企業需給予該員工一定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