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抽血化驗醉駕可以復檢嗎?
一般醉駕案件如果都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了,時間間隔已經比較長了,此時是否還有血樣保存,復檢是否還有效,是個問題。一般在公安的時候,收到通知后,應該盡快要求公安機關復檢。1、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出復議的。2、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是因為鑒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采納。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鑒定。3、對鑒定結論肯定要告知并送到鑒定結論復印件,并由當事人簽字的。
二、醉駕血檢時間
按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鑒定時限三日,鑒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
執行。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第三十一條 【鑒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鑒定結論的意見,簽名并注明送達時間。可見,抽血化驗醉駕可以復檢嗎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也確實沒有發生過這種案例,因為提出任何的重新檢驗的情況,都必須是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一次的化驗結果是有問題的,酒精測量儀和血檢的結果都顯示為醉駕而當事人卻要求在對血樣進行復檢,這種做法通常是不會得到法律上支持的,醫院也不會和工作人員沆瀣一氣來誣陷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