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之中,廣泛存在著民事主體,在實施了犯罪行為,并且已經誒司法機關判處刑罰、
行政處罰,或者是民事處罰之后,不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的情形,針對于此種情形,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對拒執罪免于
起訴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拒執罪免于
起訴的條件:
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的民事主體,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向相關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請求,當司法機關受理案件之后,就需要按照既定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案件的審理,并且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遵守其他的法律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