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當中既然規定了拒執罪的這一罪名,那說明當事人的某些行為在已經構成拒執罪的情況下就是很有可能會被判刑的。對拒執罪的當事人被判刑的這樣一種結果很多人其實都并不意外,但和拒執當事人相對的當初勝訴的這一方肯定就特別的關心拒執罪判刑后是否需要
執行判決了?
一、拒執罪判刑后是否需要
執行判決了?
如果當事人因為“拒不
執行判決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并且對其處以刑罰,并不表示當事人原應當
執行的民事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效力隨“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成立而滅失。
當事人”拒不
執行“的判決或者裁定,是民事訴訟的判決或者裁定;因對民事判決或者裁定”拒不
執行“而獲罪,受到刑事處罰,那么,”拒執罪的刑期
執行完之后“,對原來應當
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
執行!
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
執行“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那么,可以視為”累犯“,人民法院會重新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并且有加重刑事處罰的情節!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拒執罪判刑后也并不影響對當初判決結果的
執行,例如說當初判決的需要對勝訴一方賠償的民事責任是不會隨著當事人拒絕
執行被判刑就自動消失了的,判刑也就是對拒執人的一種法律警示作用,當事人在坐牢期間,法院也是有權利強制處置當事人的一些財產用來履行民事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