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關于
房產所有權如何規定?
現實生活中,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糾紛,但是隨著法律逐漸完善,總會有法律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保障問題的有效解決。那么,《民法典》的物權編關于
房產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本站我們為您收集和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一)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1、占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
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于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
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伙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
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此外,房屋所有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但不能設立質權,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能設定權利質權的只有
票據等有價
證券,
股票,股份和
知識產權與一般債權這三種權利。
(二)特點:
1、房屋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同時并存,同等地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2、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3、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4、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5、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于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6、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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