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建立在兩個人感情基礎上組建家庭的結合方式,可一旦感情不和勢必有一方會提出
離婚。兩個人無法達成協議共識,那就只能
起訴離婚了。而感情不和
起訴離婚有哪些程序,法院又如何判決此類案件呢。下面我們就為您做詳細的解答,看看具備哪幾種條件下法院才會受理此類案件的。
訴訟
離婚手續分為三個階段:
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
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
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
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
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
②調解。
③開庭審理。
(3)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這幾項法律程序后,法院予以判決。這里值得注意的是
起訴方遞交的材料一定要充分的證明兩個人感情破裂,無法在繼續生活下去的意愿。而且相關材料要完整,這樣才會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最終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望您還是仔細的閱讀不要遺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