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
管轄的請示》的復函(法經<1994>5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號《關于
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
管轄的請示》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
專利權人長城公司一直自己實施“等離子體加速器法離子鍍膜裝置”
專利技術。1993年12月,長城公司發現遵化設備廠向北京齒輪廠銷售了其
專利權的產品等離子體鍍膜機,認為該銷售行為已構成了侵權,遂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遵化設備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該
專利技術產品,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經我們研究認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生產制造和經營銷售
專利產品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兩種
專利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侵權行為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
管轄的有關規定,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銷售行為提起的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銷售地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