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在婚后可能會長期的分居兩地,這樣就會導致夫妻感情變淡,嚴重的還會因此而
離婚。此時就想要知道,異地可以進行
離婚辦理嗎?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整理好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一、異地可以進行
離婚辦理嗎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結婚的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而實踐中如果是夫妻
離婚的話是否也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呢?而要是在異地能不能辦理
離婚呢?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
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二、法律如何規定訴訟
離婚的
管轄法院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
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
起訴訟。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3、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4、公民被注銷城鎮戶口,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銷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5、公民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我國的
離婚方式分為了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而對于訴訟
離婚的,那么允許在異地辦理
離婚手續,但要是協議
離婚的話,嚴格來講就只能在當時結婚登記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
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