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單位對于新入職的勞動者往往都會與之約定一個試用期,而在試用期內考察通過,那么才能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法律中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那這個試用期并不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嗎?相信很多人對此并不了解,接下來,本站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試用期并不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
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
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
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試用期之后是否訂立勞動
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
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
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
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
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
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
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二、勞動
合同何時簽比較好
簽訂勞動
合同應在試用期之前,不少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
合同,試用期滿后卻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不合格等為由將員工辭退。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
合同。這種現象極為普遍,這種操作方法已經違反了相關法規條例。試用期不簽勞動
合同的說法,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
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
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試用期走入勞動
合同誤區,很多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遭遇企業算計,試用期變成白用期,導致畢業生的利益受到損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勞動
合同誤區,讓試用期不再被白用勞動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
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
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其實并不準確。出于對廣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試用期就是包括在了勞動
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只約定了試用期的話,則此時試用期期限就屬于勞動
合同期限。當然,要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其實對于新入職的勞動者,也是可以不約定試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