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
管轄
一般地域
管轄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
管轄權,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即原告就被告;當然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確定
管轄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斷:
(1)經常居住地優先: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醫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為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3)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確定
管轄;
(4)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已滿一年:以其居住地確定
管轄。
2、原則:原告就被告
原則的重審:《民訴意見》的規定。
a、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1年以上,由被告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地法院
管轄;
b、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
管轄;
c、
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法院
管轄;
d、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管轄;
3、例外規定:被告就原告
《民訴法》的規定:
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c、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d、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
起訴訟;
《民訴意見》的規定:
a、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
b、追索贍養費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
c、非軍人對軍人(非文職)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
d、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
二、特殊
管轄之專屬
管轄
1、一般專屬
管轄
a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
b港口作業:由港口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
c
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主要
遺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
2、涉外專屬
管轄
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合同發生的糾紛,由中國法院
管轄;
三、特殊地域
管轄之
合同糾紛的
管轄
因
合同糾紛提
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難點1: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情況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且約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
難點2:約定的履行地和實際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況,此時應當考慮
合同的性質
a、買賣
合同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b、加工承攬、財產租賃、融資租賃
合同以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四、特殊
管轄之協議
管轄
《民事訴訟法》34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背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五、侵權糾紛:
1、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注意: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
2、幾個特殊侵權
管轄的確定:
a產品侵權: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
b新聞侵權:報刊、雜志的發行銷售地可以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c
商標、
著作權侵權: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
管轄的確定
1、公司訴訟: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
管轄;(此條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視)
2、
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
保險標的所在地法院
管轄;
如果
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
3、
票據糾紛:由被告住所地和
票據支付地法院
管轄;
4、運輸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法院
管轄;
5、運輸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管轄。
6、海難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
管轄;
7、共同海損: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
民事糾紛當中的地域
管轄通常分為一般地域
管轄,特殊地域
管轄,專屬
管轄等這幾個不同的規定。分門別類的區分開來肯定在記錄的時候就比較好記一些,平時不接觸這些知識的人的眼中看來,可能會覺得記這些法律知識是有些困難的,可實際上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員每天要面臨的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