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
合同有什么后果未及時續簽勞動
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雖然勞動
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風險: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
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
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
合同關系成立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
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
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
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
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另外,有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
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
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
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
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
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其實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按照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對于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面是認定為違法,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從第二個月開始需要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