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財產未分配事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1、可以要求分割。2、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夫妻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
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協議
離婚財產未分配事后也仍然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但如果當初的
離婚協議書當中已經寫到了其中有一方自愿放棄分割財產,有此約定的話將沒有任何司法救濟的途徑了。不過因為已經
離婚,再去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的話就很困難了,所以寫
離婚協議的時候也千萬要對財產分配的這件事情謹慎思考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