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審限
離婚訴訟期間,因其他事項暫停審限,法律上叫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訴訟。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原告,有權向審判法官問清楚暫停審限的理由和法律規定。如果符合中止審理的規定,案件當事人只好等待的,待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立即向判定中止訴訟的承辦法官申請恢復訴訟。下面是中止審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程序
提起
離婚訴訟至
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