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為了完善我國的經濟制度,我國頒布
公司法來約束保護市場主體公司的權利。近些年來,我國的
公司法不斷修訂,目的是適應市場的發展,使法律跟上市場發展的節奏,更好的適用于公司,更好的規范公司的行為。新
公司法實施后,對公司高管的影響較大,
公司法給高管帶來哪些風險呢?
公司法向高管借款的相關規定又是怎么樣的呢?以下是我們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一、法律條文《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現行
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做了嚴格規定,要求其應當遵守,忠實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
股權較為分散,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難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監督,實踐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的現象較多,嚴重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
公司法增加了本條規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其他風險1、新《
公司法》明確了因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2、新《
公司法》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和投資業務中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
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
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新《
公司法》明確了面臨不信任股東查賬的風險。《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4、新《
公司法》明確了因簽署違法
合同或者開展違法業務產生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的不斷修訂目的是更好的規范公司的行為,
公司法中對于高管的相關問題的規定也越來越具體,越來越嚴格。一方面有利于公司高管能夠更好的經營管理公司,促進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卻也給公司高管帶來不小的影響。新的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責任,明確責任與義務,有利于高管明晰權責,更好的促進公司的發展。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搜集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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