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有利條件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周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
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
撫養權判給女方;
2、十周歲以上,雙方對
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
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愿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3、對于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
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
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紤]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
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8)另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美好的家庭生活是建立在家庭成員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如果夫妻關系出現隔閡沒有及時化解,就很容易導致兩人
離婚。
離婚看似簡單,實則復雜,它不關是兩個人的事,在一定程度上也牽涉到孩子、財產、債權等等。如果女方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可以優先考慮自己是否有有利條件,再考慮男方是否有不良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