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或公司對博公堂,對一些法律案件進行訴訟審理。但一方害怕自己的財產受到侵害,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
保全擔保,一般人民法院根據提起人的合法性都會予以受理的。那財產
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有哪些依據呢,下面我們就這一問題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一、訴訟
保全擔保原則
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與委托人簽訂協議,并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擔保服務費,無委托協議或未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
二、訴訟
保全擔保收費標準
1、訴前財產
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訴訟財產
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3、
執行財產
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
執行財產擔保費)。4、擔保優惠對于弱勢群體申請的訴訟
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由于現如今國家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地區也沒有出臺新的標準,現在還沿用的以前標準。《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財產
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
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也就是說法院可以要求你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財產
保全的標準有著嚴格的要求。對案件的進行程度所收取的財產
保全擔保費用是不一樣的。另外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一些特定人群給予了財產
保全擔保費用的特殊優惠政策,說明我國的法治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