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
保險條款有哪些?
由于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一些意外事故,故而民事主體在意外事故沒有發生之前,就會向相關機構購買
保險,為了使得
保險機構和
保險人的權益都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確切法律規范,根據這些規范,主要的
保險條款有哪些?
一、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
合同的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
合同的各項條款。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民法典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
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
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二、主要的
保險條款有哪些?
為了規范
保險行為,保護
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對人壽
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作了統一規定和要求。由于這些規定經常被使用,形成人壽
保險合同的通用條款。因此,您花一些時間了解這些條款是很有好處的--當您再閱讀各家壽險公司的險種條款時,即可將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該險種最重要的部分--
保險責任(
保險收益)與
保險費(
保險支出)。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
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
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
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定。如果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
保險金或解除
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
保險人在
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
保險公司不給付
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
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
保險公司可以給付
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效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
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
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
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
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
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
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
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
保險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但是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保險費少于應付
保險費的,
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
保險費,或者在給付
保險金時,按照實付
保險費與應付
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
保險費多于應付
保險費的,
保險公司將多收的
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
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
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
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
保險人死亡后的
保險金視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對于民事主體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在購買
保險之后,也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規范,否則即使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后,民事主體的權益也將不會得到保障,這是為了保護
保險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