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力宣示婚姻無效
我國現行《婚姻法》并沒有直接規定無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0號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以下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無效婚姻雖然是“自始無效”,但并非“當然無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須的。
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由誰進行,有的文獻說既可以由法院進行,又可以由民政機關進行。其依據無外乎是1994年頒布實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
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
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該條例已經廢止,代之以2003年頒布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其中第16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該條例沒有賦予民政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任何權力。
實際上,在這個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民政部門就考慮到與上文所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銜接,由于婚姻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婚姻關系是否有效關系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較適當的。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無效婚姻。
綜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而言,無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
二、婚姻無效包括哪些情形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五)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所以,誰有權力宣示婚姻無效?只有人民法院才有這個權利,因為你買的婚姻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取得了結婚證,也可能是通過非法手段才辦到的結婚證,法院通過審查之后是不承認的,然后可以宣告你們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