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糾紛則是指具有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以其婚姻關系缺乏法律規定有效要件為由主張婚姻關系無效,由此引發的糾紛。
二、
管轄
因婚姻無效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6~8條、第12條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四、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涉及無效婚姻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經審査,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辦理結婚登記。一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即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對于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后,經審査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
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
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法律對于無效婚姻規定了四種情形,如果符合這四種情形,則可有向法院提起訟訴,判決婚姻無效,解除婚姻關系。這一制度有利于保護合法婚姻,處理違法結婚,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