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與委托
合同都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
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征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一、共同特征 1、行紀
合同與委托
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
合同; 2、行紀
合同與委托
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
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行紀
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
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紀
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
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
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行紀
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
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托
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行紀
合同必然是有償
合同,而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償
合同,也可以是無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