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應提供哪些材料?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應提供哪些證據?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折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2、在實踐中如何認定證據的有效性?
(1)在書證中,沒有簽字蓋章的證據無效; (2)在書證中,提供復印件無效;
(3)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很低,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無效;
(4)只有間接證據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5)提供對己方不利的證據是自認行為,該證據有效。
(6)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可以提供,以加強法官的心證印象。如錄音、雙方前期協商筆錄等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范圍作了規定,你這屬于該范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后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系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
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么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
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告訴您,如果有同事的證人證言的話,那么當然是可以提交的,其次就是用人單位每個月給自己發放的工資條也可以用來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證據在這里也給您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