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
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
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
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
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
上訴到
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
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
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
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
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
起訴訟
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
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雙方都同意
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
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
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
離婚與否申請
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
再審。
三、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
起訴階段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
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
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四、
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
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
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
上訴:
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
離婚:
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
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程序
訴訟與
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上述地域
管轄是
離婚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
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
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
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
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
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
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
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
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
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
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
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
離婚訴訟。
所以,只要除了訴訟雙方的居住場所當地的法院等,都是訴訟婚姻無效
管轄法院。因此,想要訴訟
離婚,法院受理還得看是否在幼小的
管轄范圍內。然后按照規定程序一步一步走,確認婚姻關系破裂,就可以
離婚了。但是,本站我們還是想說,慎重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