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國民眾在前期已經通過一系列的程序依法得到了國有土地資源的時候,其實根據不同的獲得土地資源的方式,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法轉讓的,因為民眾是要將現有的土地資源通過各種投資的方式變現的。但是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也必須要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區分是以出讓方式取得還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其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按照出讓
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按照出讓
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集體所有土地的轉讓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所有的集體所有土地,原則是不允許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國家依法征用后,該土地的使用權才可有償出讓。注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轉讓
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
合同簽定以后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才取得土地使用權。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這件事情其實是有條件限制的,就比如說以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時候限制條件就比較多,因為很有可能是首先得補交了土地出讓金以后才能正常轉讓的。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當中還包括集體土地性質的,那集體土地依法轉讓的關鍵就在于是轉讓給了同一集體組織成員,或者轉讓給其他人的話這中間要有這比城鎮土地依法轉讓過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