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
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辦?
1)《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條規定:公司有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時,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樣在30日內會拿到工資的,比
勞動仲裁快得多。(2)如果公司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的發放公司,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3)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拖欠的工資;補繳社保;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4)議及時搜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
勞動仲裁部門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1、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二、勞動
合同概念
勞動
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
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
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沒有勞動
合同不發工資,不用擔心,首先不訂立勞動
合同就是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因為員工是弱勢群體,如果沒有訂立
合同,說明主要責任在于公司沒有做好準備工作,員工可以申請用人單位在未簽訂
合同期間給予員工平時的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那么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強行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