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先
離婚還是先簽
合同
1、如果是協議
離婚,要求必須就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才能協議
離婚。
2、如果財產有爭議,只能等到解決爭議才可以協議
離婚。
3、如果已經簽
離婚協議,則一般不允許有財產分配問題存在。
二、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在夫妻
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
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
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房屋買賣先
離婚還是先簽
合同內容我們整理在上面了。夫妻
離婚之后財產分割,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如果雙方在夫妻存續期間所承擔義務更多一些,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這些費用,并且這筆費用應該在財產分配之后的部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