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不惜遠離家鄉、遠離親人,四處流浪,也就是所謂的“失蹤人”。而對債權人來說,債權人失蹤就意味著自己無法
討債,這可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那么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何追討欠債呢?換句話說,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
討債?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一、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何追討欠債
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追
討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
討債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希望這些內容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債權人自己
討債的途徑還是不太多的,畢竟債務人很狡猾而且債權人的
討債經驗一般也比較少。因此,為了實現您的債權,建議您在遇到
討債問題時,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