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機動車交強險規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機動車投保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后,一旦發生
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會根據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予以一定的賠償。我國已經出臺了有關交強險的法律條例。那么,您知道我國機動車交強險規定的具體內容嗎?以下是我們為您整理的條例具體條款規定。
一、交強險的
保險責任條款規定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
保險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照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
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
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二、交強險的責任免除條款規定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
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
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
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交強險的賠償處理規定
第十八條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被
保險人向
保險人申請賠償
保險金。被
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
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
保險單;
(二)被
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
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
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
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
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
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
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
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
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
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
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
保險人書面同意,被
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
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
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
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
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 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
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
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
保險人在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
保險人在
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
保險人在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交強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
保險,其目的是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同時也可以減輕
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負擔。但是,通過以上機動車交強險規定我們知道,交強險的
保險責任也是有一定范圍的,對于一些規定情形,交強險沒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