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
合同若是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么,在法律上,對于要式
合同的成立條件到底是如何要求的呢?此外,與
合同成立相對應的就是
合同的終止了,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合同一般有哪些終止事由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要式
合同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要是
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1、雙方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
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2、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
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
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
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
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
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
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
合同成立。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
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
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
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
合同有哪些終止事由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
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
合同權利和
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償,清償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
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
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
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
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
合同關系消滅。事實上,您都知道,
合同的履行不會是一天、兩天,一般會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所以,這往往就致使在訴訟過程中,
合同糾紛的解決十分的復雜、舉證特別困難。因此,當您遇到有關
合同的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咨詢一下
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用他們的專業技能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