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移了財產的要怎么辦
1、提起撤銷權之訴。
《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
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4、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如何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
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
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
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
保全裁定應當立即
執行。債權人可向有
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
執行前的財產
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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