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批準數量征收土地的處罰是什么?
國家在履行土地征收工作時都要根據科學合理的標準進行的,而征收的前提是為了社會和國家利益的需要才會對公民使用的土地作出征收的決定,但現實中卻存在在一些行政機關濫用手中的權力對公民征收了超額的土地。那么,超過批準數量征收土地的處罰是什么?
一、超過批準數量征收土地的處罰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綜上所述,法律已經對那些行政機關超過批準數量征收土地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土地的征收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否則不僅會對土地資源造成傷害而且還會讓本來合法使用土地的公民蒙受損失,而做出超額征收行為的行政負責人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