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么
在實際交易中,一般,只有在
合同成立后,雙方才會受到約束,可見,
合同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合同成立的要件究竟是什么呢?此外,在法律上,
合同成立的時間又是什么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
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在中國
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國的法律體系并未明確區分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
保險法》只規定
合同的成立,《技術引進
合同管理條例》只規定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
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
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
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
合同主體是不同的,
合同主體是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
合同權利并承擔
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
合同,是指訂立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
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
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
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要約承諾是
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
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
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
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
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
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
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
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這就是說,承諾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何時受
合同關系的拘束,享受
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
合同上的義務,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
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由于我國
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于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以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
根據《
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按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確定。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
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
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
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候,才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
合同必須經批準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準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4、需要簽訂確認書的情形。通常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時,當事人在磋商中會提出以一方或雙方簽訂最終的確認書
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合同。《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當雙方在達成初步協議以后,一方違反已達成的初步協議,不簽訂確認書是有過錯的;并因其過錯使訂約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害,則有過錯的一方應負締約過失責任。至于承諾人在已作出承諾以后,又提出簽訂確認書的問題,則實際上是要推翻或否認已經成立的
合同,因此構成
違約。由此可見,協議一經達成就會影響雙方得權利義務,所以,當您對協議的風險還不確定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