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租賃
合同
商標租賃是屬于許可
合同備案。也就是
商標所有人將自有
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許可給其他自然人或者公司使用的現象。許可
合同備案是指將許可
合同向國家
商標總局進行備案的一種方式。
許可
合同備案所需的資料。
1、一件注冊
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復印件。
4、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
這種經過國家
商標總局備過案的
商標許可是受法律保護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簽訂許可
合同沒有進行備案的。
根據《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
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在
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還有一種情況是口頭許可未簽
合同未備案的 當然這種也受法律的保護 ,但是提交證據比較麻煩。為避免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建議進行
商標許可
合同備案最好。
二、涉外
商標許可
合同備案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是指
商標權人將其注冊
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
合同。
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
商標權許可實施
合同生效后許可方并不喪失
商標法權,仍為注冊
商標的所有人。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標的是注冊
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
商標使用許可與
商標權轉讓
合同的區別。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種類
(1)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經
商標使用許可人和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簽署后便可生效。我國《
商標法》及《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報
商標局備案。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
合同副本報送
商標局備案。至此,我們找到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中關于提交
商標局備案條款的出處。但是,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如不經備案,是否就不具備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
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綜上,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并不是一定要提交
商標局備案,但經過備案的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能夠更好地保護被許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租賃
合同就是將自己的
商標權租賃給別人使用,任何使用該
商標權的使用人給予雙方規定的租賃價款的
合同。屬于
商標許可
合同備案的范疇,簽訂這樣的
合同,需要到相關的機構攜帶一定的資料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