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聽得最多的應該就是老賴了吧,許多老賴欠錢不還,就算是法院判決
執行,也因為在
執行的過程中遇到老賴們的種種無理阻撓而就此作罷。針對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新條例,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那么具體是哪八種情形呢?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
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兩個司法解釋,并決定自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在最高法院的嚴格規定下,阻攔法院
執行判決的情形將會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這對作為老賴的被
執行人來說是一種約束,也是對法律訴訟的一方的一個利益保障,當然,這更是申明了司法的權威性。最新司法解釋注明,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希望您了解清楚,不要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