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當遺囑嗎?
老人在世不能叫遺囑,叫《財產分配協議》
遺產分割協議,是指依法應當繼承
遺產的繼承人以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
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
遺產分配問題一旦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應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日后發生爭執。
遺產分割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
2、
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
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棱兩可。
5、如果
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
遺產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
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后生效”的字樣,并注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訂協議日期。
二、立遺囑注意事項:
1、只能處置本人的財產,不要處置配偶的財產;
2、必須保留未成年人的財產份額;
3、表述要清晰。寫明
房產的地址、面積和
房產證編號和繼承份額等。
4、自己書寫,簽名,寫上年月日。
5、最好公證。沒有公證也生效,但是可能身后繼承人對簽名等真實性發生爭議,十分麻煩。
6、可以將財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叫遺贈。
關于財產分割協議,如果老人寫完以后幾個子女們之間就按照分割協議上的條款馬上進行分家的話,那么這樣是不能夠將財產分割協議稱之為遺囑的。如果老人去世以后,那么生前留下的這份財產分割協議就按照所立遺囑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