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離婚過錯方怎么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以上四種具體情形,認定為過錯方,第五項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對于過錯方提出的
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
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
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
所謂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
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
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
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對《民法典》
離婚過錯方作出認定,其實也是為了在
離婚的時候更好的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此時不管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其實無過錯方都是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
離婚損害賠償的。而即使在
離婚的時候沒有提出,
離婚之后的一年之內也是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過錯方作出
離婚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一旦有虐待家庭成員、重婚、配偶與他人
同居的,都算作婚姻的過錯方。在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因過錯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以上也只是簡單介紹《民法典》過錯方的一些定義以及賠償標準,因為案件的不同所以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要知道更加詳細的內容、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向有關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