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可怕的,單人犯了錯誤是要改正的,一味的逃避永遠也得不到解脫。現實的法治社會中有人還抱著一絲絲的僥幸心理,其實我國的法治和信息這么健全那還容得犯罪分子逃脫犯罪的身影。那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么,相關法律規定有什么。本站我們這就為你一一做解答。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么?相關法律規定有什么?畏罪潛逃不是
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
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后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參考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續
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畏罪逃跑、潛逃是犯罪后的事后行為、表現,不單獨評價為犯罪。但是畏罪潛逃是評價其犯罪后的主觀惡性的一個方面,有投案自首、沒有逃離、逃離當然是不同的。對偵查活動的影響多大等都在
量刑上有一定影響。另外,被抓獲或原來到案后被羈押逃跑的可能涉嫌脫逃罪。畏罪潛逃的基礎是犯罪在先,潛逃不過是整個犯罪過程的一部分。這只是
量刑的條件,不是判斷是否犯罪的根本。按照我國目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畏罪潛逃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處于逃避法律追究,潛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將畏罪潛逃作為加重刑事處罰的條件。對對于投案自首,法律規定是會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雖對畏罪潛逃不做犯罪解釋,但這里我們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一旦畏罪潛逃期間被公安機關
逮捕,法院是不會做從輕處理和減刑的機會。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偵破和抓捕的過程中產生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社會成本。如果你還有什么樣的法律問題,可以電話咨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