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依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
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第一款第(五)項更明確規定了“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主要賠償: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4、精神損失費。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
保險等綜合計算。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歲以下和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了解。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與造成人員一般損害、傷殘的賠償項目不同,而在不同的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才差異性,也導致了規定的賠償標準不一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