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作為我們工作中所受到的傷害,我們可以向用人單位和
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那工傷帶給我們的傷害是長久的,在一定時間或短時間內是無法治愈的。我們在這一期間內的生活怎么辦呢,那
工傷鑒定后工資標準有什么樣的規定的呢,下面我們就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
勞動法中對于工傷工資并沒有規定,是由《工傷
保險條例》進行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后,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確定不同的工資。
工傷鑒定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您看明白了么。這里明確了,由于工傷所致的人員在受到工傷的鑒定后,用人單位要每月發放一定比例的津貼以滿足工傷人員的正常生活。在這里我們也提醒您一定要安安全全的工作,為了你和你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