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雖然也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這種措施其實對于嫌疑人、被告人來講是很有利的,一旦可以獲得
取保候審,那么就可以暫時不被關押在
看守所,人身雖然還是會受到限制,但相比之下也是有一定自由的。而對于
取保候審的時間,其實也有專門的規定。那究竟
取保候審時間規定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相關法律知識:《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
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 在
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
起訴。《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 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 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
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
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
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
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一條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
起訴。《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三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四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
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取保候審時間規定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但要注意的是這是公檢法三機關分別進行
取保候審時候的時間要求,并非加起來一共不能超過12個月。而要是對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話,那么此時的時間則不能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