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是一種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
合同的類型,它的簽訂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我們必須要注意的。那么,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呢?什么是
合同無效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
一、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一)產分離出賣,
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
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
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
合同無效。
(二)主體有問題,
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
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
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因此對這類
合同,應因違反國家政策而認定為
合同無效。
(五)非法轉讓,
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或買賣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
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
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
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
合同法》關于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
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
合同成立和
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
合同,都作為無效
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
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
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的類型是比較多的,我們特別是要注意,如果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
合同應認定無效,買賣
合同是不成立的,而且,當事人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