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視為
專利權侵權實踐中,并不是只要給他人的
專利造成了損害的,那么就會構成
專利權侵權,有些情況下雖然表面看著像是
專利侵權,但實際上卻不視為
專利權侵權。那到底哪些情形不視為
專利權侵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一)
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
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
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專利侵權行為應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
專利法保護的
專利產品或方法,對于已經過期,宣告無效或放棄的
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制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
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
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贏利為目的實施他人
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技術或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
專利產品或使用
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于侵犯
專利權;
4、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
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
從《
專利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侵害了
專利權人的
專利,一般也是不視為
專利權侵權的。那么此時,行為人就不用承擔
專利侵權責任。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
專利侵權,需要看行為是否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若滿足的,那么才能認定為
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