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
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
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
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
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
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
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三、勞動
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
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
合同中都應當包括。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
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公司不給我勞動
合同怎么辦?那么這時候您就要意識到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問題了,因為企業不給勞動者員工勞動
合同的話,那么雙方之間就沒有明確的勞動關系,在員工出事的時候就會給了用人單位逃避責任的機會,也會造成員工的損失,所以您一定要謹慎看待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