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延期交房退房可以嗎在
房產行業,延期交房普遍存在,購房者有苦難言,開發商卻理直氣壯。現在有能力買房,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兒,但是在買房的過程當中,似乎總是難免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嚴重一點的情況有房款被騙、房屋有質量缺陷、房屋結構被改等等,與這些問題相比,開放商延期交房看起來似乎無關緊要,但是如果遇上了,實際上也會讓人飽受困擾。尤其是對那些買房等著結婚的人來說,這延期交房可能就會影響他們的幸福計劃。根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最高院關于商品房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房驗房,買受人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一方請求解除
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開發商延遲交房怎么辦?按照《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
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
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商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
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
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
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
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
違約金數額。
合同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房者選擇解除
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
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
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
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
合同和
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出現商品房延期交房的情況時,意味著開發商已經對購房者構成了
違約,這樣的情況下自然需要對購房者承擔
違約責任。但此時并不能馬上退房,結合法律中的要求,需要再給開發商一定的時間,也就是寬限期,到了寬限期之后還不能按時交房的話,那么才可以要求退房,并且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