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工程質量事故分為幾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包括暫停工程),同時立即填寫“質量事故報告單”報告總監辦;
(2)總監辦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查看,同時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下達指示;
(3)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監辦,并抄送廣河項目管理處及有關單位;
(4)若為重大、特大質量事故,總監辦應立即報廣河項目管理處;
(5)廣河項目管理處可視情況,組織由有關各方人員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填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單”,并抄送有關單位;
(6)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總監辦認為事故隱患未消除,則不發復工命令,或再次發出暫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發出恢復施工,進行處理的指令。
三、處理工程事故的相關規定
1、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2、
建筑工程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的,一般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重大質量事故應在1小時內向市
建筑工程局和有關部門報告。凡發生重傷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建設部。
3、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負責進行。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并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