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托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
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
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 行紀
合同,也稱信托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紀
合同的地位在《
合同法》中依法確定并獨立存在(《
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紀
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法律活動、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系與委托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為委托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托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三、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為委托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 四、行紀
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
合同的委托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五、行紀
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該結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紀
合同的標的物。 六、行紀
合同的法律活動范圍僅限于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為,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