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會被傳喚多少次?
對于公檢法三機關來講,其實都是有權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
取保候審的,當然法律中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為1年,并不是指三機關一起加起來的期限為1年,而應當分別計算。而在
取保候審期間也有可能被傳喚,那一般
取保候審期間會被傳喚多少次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取保候審期間會被傳喚多少次
沒有規定次數。根據
取保候審規定,公安機關傳訊時被
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到案接受傳訊且傳訊并無次數限制。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而案件仍未審結的,后一階段的檢察院、法院可繼續采取
取保候審等刑事措施。
二、
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的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三、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后果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案件,被
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
執行后三日以內將
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
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審查批準
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
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
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也就意味著法律對于取保期間傳喚的次數沒有限制,那么就可以多次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傳喚。而在取保期間,其實也是有需要遵守的規定,要是違反了規定的話,那么就有可能被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