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工傷誤工費不足能索賠多少?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工傷職工可獲得雙重賠付。主要理由如下:1.理論上,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
保險待遇和請求民事侵權賠償。一是工傷
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工傷
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傷
保險金是用人單位而不是侵權的第三人繳納的,那么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單位工傷
保險金的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工傷
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否則工傷
保險基金便擁有了“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2.法律規定上,除工傷
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
保險法》《工傷
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定工傷
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除工傷
醫療費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或者補償。3.在程序上,設計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
保險待遇雙向就高補差的程序過于復雜,缺乏操作性,難以切實保障職工權益。極易導致工傷職工一方面因侵權賠償不能及時到位,而另一方面又因民事先行而不能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兩難境地。4.現實情況中,由工傷職工向侵權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一是在實踐中,侵權人具有完全賠償能力的并不多。即使法院判決侵權人支付賠償金,也難以
執行到位。從實際情況來看,侵權人的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二是工傷職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費很大的人力和金錢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傷的職工即使打贏官司,扣除成本后所獲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三是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工傷職工存在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民事賠償的巨大風險。5.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
起訴要求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療費用除外。”說明因第三人侵權致職工工傷的賠付問題在司法解釋中得以確認。如果是因為第三方的侵害遭受了工傷的員工除了可以得到單位應當給付的
工傷賠償以外,還可以向作為侵害方的第三方索要
工傷賠償以及誤工費即員工可以得到雙份的賠償,如果索賠不成可以委托律師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