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交易中簽訂
合同是必須具備的環節,但是卻也會有不法分子在
合同中設下詐騙陷阱欺騙
合同訂立人,一般來說
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兩人來進行的,所以如果出現
合同詐騙也應該只涉及到個別人。但是有人會有疑問,
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一、
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有的。根據刑法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如何確定單位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范圍,以及怎樣區分個人實施和單位實施的
合同詐騙罪,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處理單位犯罪往往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對具體案件中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進行梳理。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是存在以單位為主體的犯罪形式的,因為簽
合同的雙方不一定就只是公民個人,也有可能是以公司企業的整體名義進行的交易行為,所以簽
合同的時候只是由其法人作為代表簽訂的,在此基礎上出現的
合同詐騙就是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