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麻將違法嗎: ?
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從多方面來確定,賭博罪是通過聚眾賭博獲取錢財,有營利的目的,而打麻將是娛樂活動,如果是平常三五好友聚在一起打麻將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涉及數額較大,即會被認定為賭博罪。
二、受到的處罰
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4、組織網絡賭博罪
量刑標準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都要根據具體性質判斷。如果打麻將純屬是因為喜歡這項娛樂而進行,并不存在收費獲利的行為,那么一般來說是允許的,不會受到處罰的,但只要是進行了賭博和營利行為,并且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就屬于犯法行為,依據情節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