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您對于我國相關的刑事罪名還是比較熟悉的,比如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但是實際上我們國家關于一些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不履行,也有著刑事方面的規定,也就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很多人都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查明沒
執行能力判拒執罪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查明沒
執行能力判拒執罪嗎?
拒執罪全稱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自訴的,公安機關不參與審查。法院按照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期限辦理,一般為二到四個月辦結,特殊情況相對延長。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拒不
執行構成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
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3)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4)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
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
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
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我們可以明確的告訴您,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聚酯罪的構成要件當中明確說明了,是具有
執行能力的,因此沒有
執行能力的話,那么是不會構成我國所規定的拒執罪,具體可以咨詢律師。